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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這這些東西不值一看,請你給我一磚,然后離開;你如果不幸因為打斗惹上了法律麻煩,有可能的話,你再回頭看也行,你千萬不要發出書到用時方恨少的感慨,否則我咬你。
如果你已經很了解法律,也請你看看,看我在編輯的時候有沒有錯誤什么的。
本人的職業橫跨武術和法律兩專業,不是職業警察。
希望大家拍磚!
一、正當防衛概述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何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分為兩種:一般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1款)與特殊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后者是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前者是針對正在進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進行的防衛,具有防衛限度因而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一、一般正當防衛
(一)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
公民在進行正當防衛的時候,不得不當地損害其他法益,否則就會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實施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
正當防衛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因此,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不法侵害”的“不法”即違法法律,但刑法理論上對不法侵害的范圍存在不同認識。
刑法使用了“不法”一詞,而沒有使用“犯罪”概念,表明對其他違法行為可以進行防衛。其次,并非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只是對那些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宜進行正當防衛。例如,假冒注冊商標罪、重婚罪、賄賂罪等雖然是犯罪行為,卻不能對之進行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對于過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條件的,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表面上看,過失行為只有實際造成了危害結果時才成立犯罪,過失犯罪成立之時,也是不法侵害結束之時,似乎不能對其進行正當防衛。然而,事實上,過失犯罪也有實行行為,實行行為與結果的發生之間會有時間上的間隔;雖然行為人在實施過失行為時沒有預見結果發生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但有些過失行為本身即在客觀上包含著造成危害結果的極大可能性萇至必然性。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理由禁止正當防衛。不法侵害不限于作為的不法侵害。對于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為人履行義務,需要進行正當防衛的,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對于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實施正當防衛,是頗有爭議的問題。由于刑法規定對不法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故對于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的客觀侵害行為,完全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我國刑法也規定對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我國的犯罪論體系導致不法侵害只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在罪過或過錯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不法侵害。然而,如果說被侵害人在面臨客觀侵害時,只能退避不能防衛,則違反正當防衛的本旨;如果說對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則似乎與我國通行的主客觀相統一的違法性觀念不相符合;如果說對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在不知道侵害入的身份或者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則仍然意味著對客觀的侵害行為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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