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與一同學參與了網絡賭博,我倆共同輸了29.6萬元,因為他是事業單位人員,并且輸的錢全部是他借來的,他讓我給他打了一張借條,以便保住他的工作,他告訴債權人是我把錢輸了,但債權人不找我要,所以他妻子借此事多次在我家鬧事,我愿意改正人生的道路,但的有時間經營賺了錢才能還款,他妻子說我打了欠條就全是我的債務必須我全部還,我現在考慮投案。請問律師我和他之間的的債務是否能夠免除;我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懲罰;他是否會受到法律懲罰;謝謝!!
律師解答:
債權人借錢給他時若已知道是用于賭博,則你們可以不償還,若債權人并不知情,則你們應當償還。若成立,你們可能被處三年以下。
相關法律知識: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明知他人用于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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