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不少出借人為了確保借款人能按約還款,會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有關違約金的條款,并表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就要賠付違約金。那么,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而就違約金的效力如何認定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一、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對于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并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么就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限定了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綜上可見,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
二、違約金的效力如何認定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我國法律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體現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痹撘幎w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征。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边@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我國立法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
就民間借貸合同來說,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相當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帶有一定懲罰性質,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作用。至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筆者認為該規定顯示了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并未排斥違約金等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兩種方式并不沖突。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綜上,是關于“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以及“違約金的效力如何認定”的有關借款合同的內容的材料,希望這些材料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借款活動中,相較于事后訴訟、仲裁等救濟途徑而言,事先預防當然要更省事一些。由此可見,當事人做好預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何做好預防措施,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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