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個人之間在涉及到借款的問題時,都會約定利息。那么,對于個人借款利息怎么約定呢?這個約定必須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否則將得不到支持。那在實踐中,究竟應該怎么去約定個人借款的利息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一、個人借款利息怎么約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并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約定利息,私人借款利息的計算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沒有約定視為無息借款。
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么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雖然不利于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但是更強調了公平的原則。基于這一點,建議出借人在簽借條、借據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把利息明確約定其中。
2、不能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復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復利的。因此,對于該法實施后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應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處理,對復利不予確認和保護。
3、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約責任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怎么約定個人借款的利息
1、《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
3、《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生活中,借款索要利息是無可厚非的,它也是法律認可的,但該利息不能錯過必要的限度,更不能放高利貸。如果您不幸陷入了借款糾紛或者是高利貸糾紛之中,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有效的解決糾紛。
員工與公司借款糾紛如何處理
明知借款是為非法目的仍出借的,法院如何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律師個人簡介 ? 張繼平,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現在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做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承誠信做人、勤勉敬業、優質高效的執業理念。刑事辯護據理力辯,一辯到底;民事代理竭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擅長于刑事辯護、經濟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曾為多家企業做過法律顧問工作,深受各個企業領導及員工的好評。代理的房地產集體訴訟案件有保利蘇仙林語業主訴郴州市乾嘉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福城立欣洲業主訴郴州江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件效果良好。 座右銘:勤思善學,仗人間義。 聯系電話:13549576738 QQ: 13549576738 郵箱:13549576738@qq.com ?
醫患糾紛的預防與解決
2021-01-29涉及財產的律師收費適用什么收費方式
2021-02-26第三方支付接口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2020-11-16商業秘密的網絡保密方法有哪些
2021-03-25有營業執照無食品流通許可證如何處罰
2021-02-05區別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應該怎么舉證證明
2020-11-29自己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22委托異地執行申請書
2020-12-01合同有自動續約嗎
2020-12-17裝修事故免責合同是否能夠免責
2020-11-09學生自然生病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2020-11-27還建房和集資房是什么情況
2021-02-20非法營運怎么處罰
2020-11-19公司倒閉簽約新公司員工怎么賠償
2020-12-30調崗降薪離職補償金怎么算
2020-11-18建設施工與企業農民工之間法律關系的探討
2021-01-18被辭退會影響找工作嗎
2021-02-24車禍受傷的雙份賠償是怎樣的
2021-02-2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2021-01-03什么是保險合同終止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