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因此,地方政府有關延遲復工的通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可以采取“緊急措施”的規定,具有法律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2.面臨疫情企業能借助什么政策緩解經營壓力?
(1)申請“穩崗補貼”,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穩崗補貼”即為了穩定企業崗位職工,減少裁員或不裁員而對企業發放補助性補貼。
(2)持續關注企業所在地政府、所在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甚至是所租物業公司的政策優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動申請,如金融扶持、社保緩交、延期納稅等方面。
(3)爭取房租減免。對于廣大的創業企業,可主動與辦公場所的出租方或物業方進行溝通,爭取減免一部分房租。
3.企業申請穩崗補貼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申請穩崗補貼: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4.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如何處理勞動用工關系?
答: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另外,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還可以申請特殊工時或采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企業正常運營。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中規定有浮動工資部分,該部分直接與企業效益、員工業績掛鉤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薪酬管理規定執行。
5.企業復工后不提供口罩的員工可以拒絕上班嗎?
答:《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并不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所以員工不能以單位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但在特殊時期為員工提供口罩,充分體現了企業對員工的關懷。
各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普遍要求,一旦發生病毒感染,企業就要受到停工停產處理;為保證疫情防控,一般也將儲備足夠員工正常使用一周以上的防疫物資作為復工復產審批的條件。所以,企業還是最好要為員工準備口罩。
6.企業防控肺炎疫情期間對員工發放口罩等防疫用具、用品支出在會計及稅務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企業處理方式的不同,可列支為“勞動保護費”或“職工福利費”。計入勞動保護費的,可以在稅前扣除;計入職工福利費的,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以內的部分,予以稅前扣除。
7.企業收到因疫情而發放的政府補助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答:政府補貼原則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專款專用的政府補貼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
8.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企業是否有優惠稅收政策?
答: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免征增值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額退還留抵稅額。可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
9.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嗎?
答:可以,企業和個人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 日期間,進口相關防疫物資免稅,包括各類消毒物品和防護用品,但捐贈行為須是“直接用于防控疫情”。
10.企業和個人的社會捐贈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全額扣除,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1)捐贈的用途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
(2)捐贈的途徑是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3)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即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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