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暫緩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是一個意思,沒有根本的區別。
附條件不起訴
又稱為暫緩起訴、緩予起訴、暫緩不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是以起訴便宜主義為基礎的,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屬于不起訴的一種形式。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矯正,促使其盡快、順利地回歸社會,有助于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同時也符合訴訟經濟、程序分流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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