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享有以下主要權利: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同意,可以向他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參加法庭調查;參加法庭辯論等。
在中國,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委托關系一旦成立,就應提供最優質的服務。在合法的范圍內,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情,辯護律師都有責任去做,以盡力削弱公訴方的指控。具體地說,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通過庭審調查,如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證據不足,辯護律師就有責任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不管該案涉及多么復雜的因素。
否則,辯護律師就是失職。實際上,對于任何一個刑事案件,辯護律師都有責任考慮被告人是否存在無罪的可能。因為在法官依法作出判決以前,可以視被告人為無罪,辯護律師更應從此角度看問題。只有抓住指控中存在的缺陷,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才是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辯護。當然,作無罪辯護必須有充足的根據。
如果通過庭審調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公訴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涉嫌犯罪,辯護律師就只能為被告人作罪輕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辯護。這時,如果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且律師順從了其要求,這位律師就是失職。因為在沒有作無罪辯護可能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卻作了無罪辯護,這會使判決更加不利于被告人。在這個時候,尤其需要辯護律師獨立的判斷。不管作無罪辯護還是其它辯護,辯護律師都要有充分的根據。辯護律師始終要清楚,對于被告人的判決最終要由法院作出。因此,必須充分地行使各種訴訟權利,最大限度地履行辯護責任,來削弱公訴人的指控,使法院相信你的辯護是有充分理由的,以使法院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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