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法院調解不成功怎么處理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調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里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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