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誡是否屬于強制措施種類中的一種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訓誡并不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但訓誡可以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法庭規則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適用訓誡應注意的問題
1.不能象適用刑罰那樣,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等寫在判決主文上。一般可當庭處理,記錄在案;確實有必要在裁判文書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闡明。
2.對于責令賠償損失的,可以進行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必須記錄在案,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以利于協議的執行。賠償損失是否要在判決書上寫明,可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不必強求一律。
3.需要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議,但不能寫在判決書上。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如需給予行政處分,應由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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