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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簽訂之后,借貸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但是履行過程中,往往有這樣那樣的瑕疵。由此就會產生借款合同方面的糾紛,實踐中要想避免這樣的糾紛也不是不可能,那當事人究竟該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簽訂后,一方面,貸款方應當首先履行義務,即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日期和數額提供貸款,將貸款劃入借款方賬戶或者由借款方支取現金。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情況下,貸款方往往是行政色彩很濃且財大氣粗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促使貸款人按約定履行義務,合同法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日期和數額提供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貸款人履行義務時,應當同時履行與此相應的義務即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款的義務。
二、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怎么辦
《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由于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來同意貸款的,因此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合同法》因此規定在此種情形下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這在分期發放借款的情況下尤為常見),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沒有說會希望在借款的時候產生什么糾紛,畢竟一旦產生糾紛,那么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會面臨著被損害的危險。然而,就一些當事人來講,可能想要提前采取措施來避免借款合同糾紛的發生,這樣做是比較好的。不過需要提醒各位的是,采取了避免措施只能說是盡量的避免糾紛的發生,而不能保證絕對避免糾紛發生。若在這方面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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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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