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能因疫情防控造成勞動者不按時返企復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不得因勞動者患病、生產經營發生困難、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目前由于國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這一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勞動者不能按時返企復工,是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防控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怎么辦?
順延。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時返崗工作的勞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勞動者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勞動者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照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按時返回企業提供勞動,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勞動者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能據此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賠償責任。
1、疫情防控屬于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冠病毒來勢兇猛,防疫形勢非常嚴峻,國家斷然采取交通管制等嚴厲措施進行防控,較為有效地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國家采取的各種防控措施,都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符合《民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特征,因此,疫情防控屬于不可抗力。
2、不承擔不可抗力導致的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勞動者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措施,不能按時返企復工,由此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提供勞動的義務,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屬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責任,不必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能因此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為促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了答復為: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被無情節約,勞動者應該怎么辦?
因疫情防控勞動者未能按時返企復工,企業據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上級政策規定。如果出現此情況,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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