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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科技的發展,傳統的借貸方式也悄然發生了改變,其中通過P2P平臺進行網絡借貸的人開始多了起來,雖然為一部分人籌集資金帶來了便利,但我們也要看到這其中固有的風險。那到底網絡借貸有怎樣的風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網絡借貸有怎樣的風險
(一)投資人的法律風險。
1、資金的來源缺少監管。
2、違約責任追究困難。
即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在P2P網絡借貸過程中,平臺僅僅是在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為借貸雙方提供融資信息配對服務,協助雙方順利完成
3、沉淀資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網站等其它人員挪用。
(二)借款人的法律風險
1、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量化起訴標準,即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這意味著網絡借貸應當受制于法律尺度的限制,不能稍有逾越。但是根據網絡公布的借款成功的具體標的的情況看,也有個別借款標的超過了30 戶,而且有些超過最高投資人數額的借款標的,平臺沒有起到限制作用。
2、面臨利率自由化的風險。
P2P 網絡借貸平臺通過采用優先投標規則,以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為原則確定最終的借款利率,是一種完全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完全體現市場需求和供求關系主導下的自由利率。
3、借款人的金融隱私權不易得到有效保護。
P2P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臺。網站或者擔保機構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投資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容易泄露,借款人的隱私權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如何防范網絡借貸風險
1、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利率問題
《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現實中只有先搞清楚網絡借貸有怎樣的風險,才能在實際進行借貸的過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防范這些風險的產生,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如今,雖然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已經對網絡借貸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對于現實中產生的很多問題還是不能較好的進行處理。而要是行為人在這方面遇到了什么問題的話,可以先咨詢一下專業律師,然后再作出處理。
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風險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個人借款合同范本格式
審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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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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