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一、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二、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應注意的事項:
(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
(2)庭前審查程序。
對于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復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3)庭審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必須是簡單、輕微、清楚的案件,適用于第一審程序,其余程序一律不適用,其范圍適用于法院、審級、案件中。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歸納的問題,希望能幫到大家,如果有其它問題要咨詢的可以登入律霸網咨詢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法律援助范圍
2021-03-16規模小的公司可不設監事會嗎
2021-03-21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方法怎么規定
2020-11-16法院判決沒收個人財產怎樣執行
2020-12-16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效力嗎?
2020-12-20怎樣變更監護人具備的條件
2020-12-19著作權侵權行為與違法行為
2021-02-11工會法人未變更前勞動關系是否有效
2021-03-17領結婚證會查精神殘疾病史嗎
2020-12-10執行董事可以外聘嗎
2021-02-20醫護被無故裁員該如何維權
2020-12-19發生勞動糾紛時該如何證明自己身份
2021-01-21星期天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理賠合法嗎
2021-01-22第一受益人參加訴訟的法律有什么作用
2020-12-20保險公司理賠出院時應注意什么
2020-12-13買保險一個月后查出病來有無賠償
2021-01-30保險合同為單務合同對不對
2020-11-28賠償案件審理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2021-03-10工商局工作人員值班期間死亡,能認定為工傷嗎
2021-01-22保險代理人在其業務中欺騙被保險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