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訴主體
二審抗訴權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它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對它的一審判決和裁定既不能上訴,也不能按照二審程序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2、申請抗訴的主體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沒有上訴權,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注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享有請求抗訴權,而對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定則不享有這項權利。
(二)抗訴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機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這里的確有錯誤具體表現為: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三)抗訴的提起方式
抗訴應以書面形式,即必須制作抗訴書,不能采用口頭形式。
(四)抗訴的途徑
抗訴只能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注意】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五)抗訴的撤回
(1)抗訴期內的撤回: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2)抗訴期滿后的撤回:如果實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之前撤回抗訴的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六)抗訴后第一審裁判的生效問題
1、期滿前:對于在抗訴期滿前撤回抗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2、期滿后:對于在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元抗訴的檢察院機關之日起生效。
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程序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詳細]
提起上訴或者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是多長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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