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怎么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實行全面審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有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
3.偵查、起訴和第一審程序中有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是否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
4.上訴、抗訴是否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有無翻供,翻供的情況及原因;
6.辯護人的意見應否采納;
7.一審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8.其他與第一審判決、裁定是否正確有關的情況。例如,被告人犯盜竊罪和傷害罪,被告人對人民法院認定的盜竊罪不服提出上訴,而對認定的傷害罪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要對一審認定盜竊罪進行審查,而且也要對被告人的傷害罪進行全面審查。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要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也要進行全面審查。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死亡的,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對其宣告終止審理。對其同案的被告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二審判決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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