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處比原判決重的刑種。如,原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無期徒刑。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長原判同一刑種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罰金的金額。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有期徒刑10年改判為12年,罰金數額也不得比原判決增加。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同時判處緩刑考驗期為4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撤銷緩刑,也不得將緩刑考驗期延長到5年。
4.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5.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既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部分罪的刑罰。
相關知識:
刑罰執行機關怎么處理罪犯提出的申訴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是執行國家刑罰的機關,對于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進行處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攔或者扣壓罪犯的申訴,更不能因為罪犯提出了申訴而認為罪犯表現不好,給予處罰。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提出的申訴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無罪判有罪、定性不當、量刑畸重畸輕的,也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要求重新處理的意見或者罪犯的申訴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
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執行機關反映的意見正確,罪犯的申訴有理的,應當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決定提起抗訴,但是在新判決、裁定沒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執行。經審查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駁回申訴,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和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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