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抗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審期限:
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上訴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的區別:
(1)提出抗訴的機關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與原審法院相對應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間,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抗訴。
(3)抗訴的對象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的對象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法律后果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導致第二審訴訟開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導致的是再審,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的期限是五日內,從判決、裁定下來以后第二日內起算,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在抗訴機關,法律后果、抗訴對象都有所不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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