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的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一、庭前準備階段舉證期限縮短
《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zhí)峁┓瘩g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guī)定。同時《解釋》規(guī)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guī)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二、細化逾期舉證后果
《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guī)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采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tài)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shù)額,這有可能會引發(fā)關于司法尺度統(tǒng)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
《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于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guī)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guī)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采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采納逾期證據。
三、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舉證期限限制
《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解釋》出臺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并無確切規(guī)定,僅規(guī)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解釋》規(guī)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guī)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實務工作的開展。
《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于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guī)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guī)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采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采納逾期證據。
四、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
《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解釋》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做了改變,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或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相比此前的規(guī)定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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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xié)會會員,具有證券業(yè)從業(yè)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yè)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zhí)業(yè)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yè)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yè)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tài)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zhí)業(yè)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yè)、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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