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期間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在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這個問題在我們的法律條文上確實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法律只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p>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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