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于死刑復核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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