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陜西爆出董-偉“槍下留人”案以來,3年間,社會各界吁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的呼聲不斷。再加上近期連繼曝光的杜*伍“殺妻”案、佘*林“殺妻”案、滕*善“殺人碎尸”案、聶*斌“強奸殺人”案等冤假錯案,死刑復核權收回問題已被逼上風口浪尖。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出臺,“在未來五年內,最高法將采取積極行動,收回地方各級高院對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準權。”2006年10月31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進行修改。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準權都將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可以說,這是我國20多年來在最嚴厲的刑罰——死刑制度的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改革,對于保障人民的平等人權、提高我國刑事司法的公正,減少死刑的適用無疑具有十分積極意義,應該是我國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我國法治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是死刑復核權收回后,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如何運作?僅僅是死刑復核權的回收就能徹底的解決和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么?僅僅是死刑復核權的回收就能徹底的解決我國長期以來對人的生命權漠視的現狀么?我看要冷靜的予以評判。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歷史和現狀
死刑復核作為特殊救濟程序“可以看作是對死刑案件所實行的一種特殊的審判監督程序。”[①]死刑復核程序是被告人生命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護一個被告人免于為同類所殺害的最后底線。我國現階段不廢除死刑,但是通過死刑的相關程序來限制死刑的適用,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也是我國死刑政策的重要內容。但是與死刑的處罰和執行聯系最密切的一項死刑復核程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卻不盡如人意。正如有評者所說:“盡管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都明確規定了死刑復核程序,但可以說它是所有法定程序中執行最差的一個程序。自從“兩法”頒布以來,死刑復核程序從來沒有被認真執行過。對于絕大部分死刑案件來說,死刑復核程序早已名存實亡,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盡管我國訴訟法學界的許多學者一再呼吁嚴格依法辦事,但死刑復核程序仍然未能正常履行。”[②]
1976年粉碎“四人幫”,結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動亂。1978年底至1979年初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進行徹底的撥亂反正,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隨后不久,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這兩部刑事基本法。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還同時修訂了人民法院組織法,該法第13條也明確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它意味著把死刑的核準權限一概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這部法律規定的法定的死刑復核程序卻從來沒有被認真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非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與交通事故區別
2021-01-21拆遷協議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2020-12-31外國投資者未按規定報送投資信息如何處罰
2020-12-10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2021-02-08登記一首歌版權大約多少錢
2021-01-28交通事故法院調解還要付律師費嗎
2020-11-22擅自改變字號名稱如何處罰
2020-12-06企業申請破產應提供什么材料
2021-03-04網絡語言攻擊能定罪嗎
2021-02-09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交付贍養費的權利嗎?
2020-11-18贍養義務可以協議免除嗎
2021-01-02誤工費怎么計算?誤工費計算公式
2021-02-17購房合同有何需要注意的陷阱
2021-02-21合同擔保方式有哪些
2021-01-04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2020-11-21超市雇員受傷責任承擔,由誰負責
2021-03-10農民工意外死亡最少獲賠額為多少?
2021-02-26職工連續工作滿多久可以帶薪休假
2021-03-13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自行摔倒能否認定為工傷
2021-01-27關于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座談紀要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