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控制功能
在廢除死刑成為世界范圍內發展趨勢的時代背景下,面對我國較多適用死刑的司法現實,越來越多的國人開始理性反思死刑的價值,并提出控制死刑的學術主張乃至立法建議。這無疑是有著較強的現實意義的。令人遺憾的是,我國雖然一直宣示“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然而立法卻走著擴張死刑的道路。面對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基礎上大幅度增加適用死刑的條文(由15條增加為47條)和罪名(由28個增加為68個)的立法情勢,學者們一度深感無奈和絕望。然而,當司法方式擺脫立法羈絆成為限制死刑的活的方式被挖掘出來時,人們開始興奮起來。因為立法條文只是紙上的法律,而司法是實際適用法律的實踐,是將紙面的法律條文變為法律現實的橋梁,而通過這一橋梁無疑可以達到實際控制死刑的目的。而許多力主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的人們,就是期望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集中地控制死刑的適用數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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