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刑復核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中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規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核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死刑案件,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授權云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準權。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復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1)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2)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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