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但是其又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所以在借貸中一定要多加注意,那么民間借貸過程中有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例簡介】
2009年7月,潘某向王某借了50萬元人民幣,雙方在借條中約定:“今向王某借款50萬元,利息2%計,按月計息,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款”。王某在借條簽訂當天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潘某50萬元,并在2010年年初通知潘某還款。潘某在2010年7月、12月和2011年2月分別還款5萬元、10萬元和25萬元,在最后一次還款后,潘某讓王某對之前的三次還款分別出具了收條,收條中包含金額、收款日期及王某的簽字。之后,王某再也沒有收到潘某的還款,于是他把潘某告上了法庭。
按照借條約定的利息及潘某還款的金額和時間計算,截至起訴之日,潘某還欠王某本息33萬余元。然而,潘某在法庭上辯解說他不僅已經還清借款而且已經多付了4萬多元利息。潘某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1)2010年7月銀行轉賬5萬元的匯款憑證;(2)2010年12月委托第三方銀行轉賬10萬元的匯款憑證;(3)2011年2月銀行轉賬25萬元的匯款憑證;(4)落款時間為2010年12月、金額為10萬元的收條;(5)落款時間為2011年12月、金額為25萬元的收條;(6)2010年12月銀行現金取款10萬元的憑證;(7)2011年12月銀行取款25萬元的憑證。用這些證據證明潘某已連本帶息共還款75萬元,其中銀行轉賬還款40萬元,現金還款35萬元,有收條及款項來源證明。
僅從潘某的舉證來看,的確如其所說已經超額還款。而王某堅持主張自己沒有收到過潘某的現金還款,收條是針對銀行轉賬出具的,并不是現金還款的收據。
總金額為35萬元的兩張收條,是如潘某所說的現金還款的收據?還是王某所說的,是針對銀行轉賬出具的收據,不存在現金還款?
【法律分析】
縱觀本案,其實糾紛產生的原因僅僅是因為王某沒有正確出具“收條”。如果王某在出具收條時能夠注明收款方式是現金收款還是銀行轉賬收款,那么本案就不會變得那么撲朔迷離。
幸運的是,律師在潘某提交的證據中找到了突破口,潘某提交的證據(5),這份收條的落款時間疑似被篡改,通過筆跡鑒定,該份收條的真實時間確實被篡改了。法官最終通過交易習慣、合理性等角度肯定了王某關于“收條是針對銀行轉賬憑證所出具”的主張,還原了本案真相。
雖然本案最終塵埃落定,但在民間借款日益頻繁的當下,我們有必要從這一案例中吸取經驗教訓,掌握民間借款行為中必備的法律知識:
1. 借款合同的訂立
出借人應保留借款人身份信息的證明文件,以防糾紛產生時方便追償。借款人是個人的,應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款人是單位的,要保留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蓋公章)。
2. 收條的正確出具
收條中寫明收款形式(現金收款、銀行轉賬收款或其他形式)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況下,現金方式收款才會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如果是銀行轉賬,付款人只要保存好匯款憑證即可證明自己的付款行為。如果是現金付款又沒有讓收款人出具收條,務必保存好現金的取款證明,對款項的交付地點、時間等情況做好記錄,最好能在交付款項時有第三人在場作證,以防收款人抵賴說沒有收到款項。
3. 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 借款用途
首先,借款用途必須是合法的。
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出具借條的,那么只有當借款用于該夫妻共同生活時,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借款是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即使借條是夫妻一方出具,最終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5. 擔保
如果出借人擔心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款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民間借貸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借款合同的訂立、收條的正確出具、借款利息、借款用途及擔保等事項。希望以上律霸小編為您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
如何訂立書面的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中違反借款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
面對民間借貸糾紛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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