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貸款公司借錢,但是貸款公司從借款里面預先扣除利息,把剩下的錢才交給借款人。那么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么辦呢?當時借款的數額應該怎么確定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毛某為做生意向貸款公司借款25萬元,但實際只收到19萬元,因為6萬元作為利息已被預先扣去。到期后,毛某無法還債,貸款公司找到其母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用以抵債,合同約定其為女兒還債的借款本金為25萬元;但最終母親也未能還清欠款。近日,崇明縣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貸款公司與老太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合同借款本金應以實際借款數額為準。
【案情回放】
2011 年10月31日,毛某與某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毛某借款本金25萬元,借期1年,且需在貸款發放日當天支付1年利息6萬元。按合同約定,毛某當天實際收到19萬元。然而,轉眼借款期限到了,準時還款卻成為泡影。去年2月3日,貸款公司聯系不上毛某,便找到了毛某的母親胡某。愛女心切的胡某當場簽下承諾書,答應女兒的貸款轉由自己償還,并與貸款公司重新簽訂貸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到期后胡某也未能還清借款本息。
去年年底,貸款公司向法院訴請判令胡某歸還借款本金25萬元并支付相關利息。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借款本金為19萬元,并按此計算利息。
【以案說法】
問:本案中兩份合同是否有效?貸款公司與胡某簽訂合同的借款本金應為多少?
答:兩份合同的簽訂雙方都具有相應民事責任能力,約定利息、放款時間和利率等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在毛某的借款合同中,貸款公司預先扣除6萬元利息的做法屬違法。毛某應按實際借款數額19萬元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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