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履行抗辯權與后履行抗辯權有什么區別
順序履行抗辯權與后履行抗辯權其實是同一個概念,只是法理上的叫法不一樣而已。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系。如果沒有對價關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二)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后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后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后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后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的前提下,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后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實為違約,則后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四)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什么后果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產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對抗或者否定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從而擁有暫時中止履行債務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是有限的,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適當履行了自己的合同債務,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就應當立即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不能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為由繼續不履約,否則可能會出現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構成違約。
先履行抗辯權的上述法律后果表明,其本質上是一種實體上的法定的抗辯權,屬于一時的抗辯權或延期的抗辯權,其只能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債務,不能變更和解除合同中業已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性質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創設思想一脈相傳,因為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項律制度,它必須體現“合同的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歸宿或者延伸”的指導思想,因此,先履行抗辯權制度只能促使雙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而不會鼓勵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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