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可向檢察機關提出逮捕申請,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還要偵查多久,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1、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但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
2、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偵查的,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次數為二次。
3、公安機關逮捕的,羈押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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