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的有: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私權自治,一定范圍限制高利率。
二、司法實踐中主要幾種民間借款利息糾紛的類型
(一)口頭約定形式。即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當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貸款人一般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訴訟后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書面約定借款,但對利息無約定。此種現象發生糾紛,一般情況下法官都認定無利息約定,理由是既然以書面形式約定了借款,而在書面約定中無記載利息的約定,所以,法官在判斷和確認證據上首先內心確信為沒有利息約定。即便有其它證據尤其是其它證據不很充分的情況下,很難使法官內心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就算使法官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也難以證明利息約定的高低。
(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即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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