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故,楊某的存款系其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和《物權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婚前債務可以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故婚前債務婚后可以強制執行共同財產。
2、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理解,應作狹義理解,即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起訴債務人配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判決由配偶承擔一方婚前債務的償還責任,在執行中,亦不得因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但這并妨礙法院在執行中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以償還婚前個人債務,除非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該財產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3、從執行實踐來看,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可以有效防止被執行人在婚后將所有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以規避婚前個人債務的情形發生。但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把握尺度,對調查到的配偶財產宜先采取控制性措施,先凍結、查封等,不宜直接處分,以給配偶充分的救濟時間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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