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復議后多長時間后可以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的相關決定申請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核。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條?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九條?申請刑事復議,應當書面申請,但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刑事復核,應當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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