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的時候需要處理財產及債務,共同財產應當本著雙方平等的原則分割,一方有個人債務的,不能主張用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是個人承擔的,對方沒有清償的義務。發生在夫妻結婚之后的債務,一般都是共同債務,除非一方能舉證是個人借債。
婚后的銀行存款通常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要平分。夫妻婚后產生的收入,如工資、獎金及其它收入,沒有特殊約定的,要視為共同財產。分割銀行存款,應當防止對方轉移藏匿財產,可以申請對銀行存款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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