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雙方的履行,經常有空間距離和時間距離。這種距離的表現,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后履行合同義務莊囚為如此,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雖然也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是債務的履行是有先后順序,不是同時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不是雙方當事人,而是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享有這種抗辯權。
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抗辯,為何種性質之抗辯?為權利否定之抗辯抑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之抗辯?僅就條文文義,難以得出正確結論,該條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處,所謂“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究為何義?至少可以作如下兩種解釋:一種為對方無請求權,故可拒絕其履行要求;另一種為自己享有拒絕履行義務的權利,故可拒絕其履行要求。筆者認為應按后一種解釋。因為:第一,通觀合同法全文,結合考察《合同法》第66、68、69條之規定,《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為雙務合同抗辯權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既然屬于抗辯權,則理應以后一種解釋為當。第二,此項抗辯為“停止的抗辯”或“延期的抗辯”而非“否定的抗辯”或“永久的抗辯”。所謂“停止”,即權利義務處于暫停狀態,而非否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對人履行義務,行使抗辯權的一方也應履行義務,因為“停止條件”業己成就。所謂“延期”,即并非不履行義務,而是待日后相對方作出對待給付后才履行義務。抗辯權的效力足以表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存在。第三,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雖有對價關系,但彼此義務的履行并不當然牽連。依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及自由處分原則,權利人可以拋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當雙務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而相對方拋棄抗辯而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能認為該項義務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據,對方受領此項義務履行的也不為“不當得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差別有哪些
2021-01-11開發商在建工程抵押可以預售嗎
2021-03-13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重組
2021-01-01什么情況下會股權凍結
2020-11-09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2021-01-16想離婚怎么進行外遇取證
2021-01-16侵權行為會影響企業征信嗎
2020-11-25計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據
2021-03-16超市顧客摔傷保潔公司賠償是怎樣的
2021-03-01房屋中介交易應該注意什么
2021-03-01教師公寓集資房是什么意思
2020-12-09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2021-02-04勞動糾紛調解以后能否再起訴
2021-01-06人壽保險離婚時要分割嗎
2020-12-08產品質量和產品責任險
2020-11-26淺談對保險合同中重大事項的理解
2020-12-06試論我國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2021-02-12交警判肇事司機負次要責任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十萬三者險
2021-01-07領失業金還在工作合法嗎
2021-01-21外資保險公司動用保證金情節嚴重如何處罰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