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夫妻中一方舉債,該債務到底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關鍵還是看以下幾點:
1、夫妻雙方都承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說,借貸合同上有夫妻共同簽字的,或者在一方借貸后,對方知曉并許可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哪怕是一方單獨借貸,對方也不知情,但如果借貸是為了家庭,那么就屬于共同債務。比如說,為了給家人治病、為了家里購置必要的大型物件而舉債的。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超出家庭生活必要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就是舉債方自己需要而對方不需要,家庭經濟水平又不足以支持這個消費的。比如說,購置奢侈品造成的債務,就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間有合法約定,經濟獨立的,比如說夫妻因為工作分隔兩地,相互間生活比較獨立,也有約定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花費各自的錢。那么,這種情況下,一方的債務是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誰舉債就誰去承擔償還義務。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債務人欠下巨額貸款,且該筆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那么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知情一方無需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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