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提交給審判委員會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對下列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擬判處死刑的;
(二)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五)其它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對于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都有哪些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區別
審判委員會不同于合議庭,它不直接開庭審理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擬判處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3、檢察院抗訴的;
4、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6、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上進行,并且應當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關于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說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有意見分歧,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布。
通過律霸網小編介紹了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的案件,相信你對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認識。實踐中,一般法院的院長是沒有權利直接委任誰作為審批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律霸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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