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其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債權人是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張權利,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即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必須是債權人。其次,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并非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代位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職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
代位權并非白合同的關系發生之時就為債權人所享有,它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這一司法解釋確立了代位權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權要哪些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標的
《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標的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標的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和成立代位權要什么條件”問題進行的解答,代位權的成立的要件包括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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