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特點和產生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代位權體現著法定性的特點,其構成要件也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具體而言:
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第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較有效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法律同時對其加以了限制,以免第三債務人遭受損失。當生活中遇到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時,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并尋求律師幫助,可以向法律提起訴訟行使該權利保障自己的權利。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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