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清償代位權是怎樣
代位清償是指即被執行人負有償還債務義務的案外第三人,經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申請,并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并承擔被執行人法律義務的一種執行制度。
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執行,而此時第三人有到期債務清償給被執行人,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就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
二、代位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別
1、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債務承擔,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2、代位清償,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債務承擔,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但需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一,如果第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位清償中,由債務人向債務人負賠償責任;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作為合同的相對人,除需要清償外,還需向債務人負違約責任。
第二,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來抗辯債權人,代位清償中,不能援用此抗辯權。
第三,代位清償后,第三人不能獲得求償權;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清償后可以向債務人求償。
三、代位清償應具備的要件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這種權利,首先應為現有權利,對于非現實的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其次,須-非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再次,債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諸如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債務人對他人享有的擔保權、優先權等;最后,須是可依法請求的權利,如此種權利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已被債務人處分,則不得行使代位權。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代位清償代位權是怎樣”問題進行的解答,代位清償指由負有償還責任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并承擔被執行人法律義務的一種執行制度。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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