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性質
代位訴訟即法定訴訟擔當,享有代位權的債權人為適格當事人?。我國《合同法》第73條對代位權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債權人可代位債務人行使訴權的條件的規定,合乎此條件的債權人就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的訴權,換言之,只有符合《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權人才可以成為代位訴訟的合格當事人(即原告),債權人代位權具有如下性質:
第一,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因此可以肯定的第一點就是,代位權人并非債務人的代理人,代位權也不是代理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然可以達到增加債務人財產的效果,但債權人行使權利旨在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行使此種權利。
第二,代位權是債的保全,是一種法定的債權的權能。?債務人是否行使自己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其自由的意思,債權人不得干涉。但由于債務人的財產在法律上既然已經成為保障債權的責任財產,為保障交易的安全,債務人對此項財產之處分又不得不受到限制。代位權正是法律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的意思自治與交易安全后設立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的代位權是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它不是請求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與一般的民事實體權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種權利經由訴訟程序(代位訴訟)所得的判決效力不及于代位權人而及于原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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