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沒有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債權人不應對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作出干預,即如果債務人具備到期償還債權人債務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屆滿不能履行債務之危險,債權人就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否則會使債務人的債務提前,損害債務人的正當利益。代位權是合同債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債保全的必要情況下,債權人才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只有債務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權利,包括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得行使代位權。例如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和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屬于代位權的客體范圍。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在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并不能因此而消亡,相應的還應該繼續履行。如果債務人在死亡后,留有一定財產的,則就此財產用作履行債務。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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