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因犯罪行為使人身權利受侵犯或財物被損毀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2、原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有權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托他人訴訟,必須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印章(或簽名)。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具體、明確的委托事項和權限,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這些權利的行使必須有委托人特別授權)。
訴訟代理人更換或其權限發生變更,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本院。
訴訟代理人是非執業律師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上寫明該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電話(含BB機),同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應交審判人員核對)。
2、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收集和提交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4、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訴訟義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方式妨礙刑事訴訟的,本院將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5、原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6、如不服本院的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的,應當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7、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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