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不論債發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債即可。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應當到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可以行使卻不積極行使的客觀事實狀態。首先,權利可以行使,是指權利不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礙。其次,債務人有不積極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存在,如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權利,而債務人以催債、催交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則不影響代位權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問。
至于何種情況屬于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法無明文規定。如果將債務人沒有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就算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則標準過于寬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將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償,算作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界限,標準又過于嚴格,使得代位權制度形同虛設。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債務人對于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才享有請求權,債權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則代位權將無法成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不成立、無效、或已經實現,代位權都不成立。非現實存在的權利,如繼承期待權、接受遺贈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通常認為有以下幾種:
1、非財產性權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權利,如監護權、婚生子女否認權、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等。
2、不得扣押的權利,如離退休金、撫恤金等,因其與債務人的身份不能分離,也并非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的責任財產等。
3、不得轉讓的權利,如受撫養的權利,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等。
4、主要為保護無形利益的財產權。如財產收益權、因健康或名譽受到損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除此之外的債權均可被代位行使。
以上是由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相關條件,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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