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提供抵押擔保(《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個人獨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可以提供抵押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一個人,而且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獨資企業法,而適用外資企業法。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如前所述,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的名稱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于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并不是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并無所虞,故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最低注冊資本金,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這一規定便于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利于獨資企業的發展。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存續與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必備不可。至于經營場所與經營條件的規模與數量等原則根據各企業不同情況來確定。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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