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性質(zhì)而言,是經(jīng)濟賠償問題,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訴訟的一部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不是發(fā)生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換句話說,附帶民事訴訟只存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中。處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主要采用普通民事訴訟的方式,但它與普通民事訴訟又不完全一樣,它是以刑事訴訟為主,以附帶的民事訴訟為輔的一種混合訴訟。這種混合訴訟具有純粹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所不具有的特殊性,結(jié)合審判實踐,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有以下區(qū)別:
1、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附帶民事訴訟不適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遭受的損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告人主觀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過失,否則不應賠償;
2、在普通的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而附帶民事訴訟中,除刑事自訴案件中少數(shù)案件外,刑事訴訟被告人不能對附帶民事原告人反訴;
3、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二者賠償范圍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明確規(guī)定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僅限于可以計算的物質(zhì)損失,即直接經(jīng)濟損失。而普通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既包括物質(zhì)損失,也包括非物質(zhì)損失,即精神損失。
4、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在收取訴訟費的問題上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
5、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二者審判組織的性質(zhì)不同。附帶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審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審理。《解釋》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xù)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一并附帶處理。
6、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二者的訴訟時效不同。《解釋》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質(zhì)及主體的不同決定訴訟時效不同,若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原告人即喪失勝訴權(quán)。如在實踐中,被告人殺人作案,司法機關(guān)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歸案后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仍然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7、附帶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中的上訴、抗訴期限不同。《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根據(jù)《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可見,這與對普通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或抗訴的期限是不同的。
故此,在司法實踐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能簡單的等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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