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審核。并決定核準或不核準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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