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處于哪些情況下將被暫停上市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 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 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為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盡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 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并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 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 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中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在中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中的要求,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要想上市,那必須要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而在上市的過程中,出現了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就會暫停上市,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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