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代位權訴訟是什么
稅收代位權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形式。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代位權訴訟中的和解權、請求調解權受到限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雙方都享有自行和解權或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和解或者調解往往是在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甚至于巨大讓步的基礎上進行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達成常常是權利人放棄部分實體權利所產生的妥協結果,行使和解權或請求調解權的一方原則上應當是對實體權利享有處分權的主體。然而,在稅收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稅務機關是一種特殊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其職責,在稅收代位權訴訟中,稅務機關不能妥協、不能讓步、不能放棄實體權利。
稅務訴訟是稅收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可以有效地解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務糾紛,監督稅務機關正確執法;可以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維護國家稅法的尊嚴,從而保護國家和納稅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已經處在后WTO時代,隨著依法治稅進程的加快,健全和完善稅務訴訟制度已是大事所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確立了稅收代位權訴訟制度,這是一種稅收民事訴訟制度。此前,我國只實行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刑事訴訟。
因為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征稅,必須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若妥協讓步,不但會損害國家稅收利益,還會損害納稅人的權益。根據《征管法》第3條第1款、第28條之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納稅人的納稅額,并依法征收,而不得隨意減免。因此,稅務機關的和解權請求調解權應當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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