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回避概念
自行回避是指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必須自動退出對案件的承辦或停止有關職務活動。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批準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一般應當按照訴訟進行的階段和所屬機關,分別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或法院院長決定。
回避的申請。公安司法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陬^提出的,應當書面記錄在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公安司法人員回避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或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無論是自行回避還是申請回避,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一般應暫停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但是,對偵查人員的回避在作出決定以前或者復議期間,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免影響及時收集犯罪證據和查明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是偵查人員的回避,是需要由偵查機關來決定的。如果是審判人員的回避,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的,不同的回避人員決定機關不同。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簽空白合同如何勝訴
2020-12-20拆遷協議當時不給算違法嗎
2020-12-02北京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1-23股東直接訴訟是怎樣的
2020-12-09假冒注冊商標如何如何處罰
2021-03-11是否在保密或競業限制協議執行期
2021-02-06外聘員工發生工傷單位怎么處理
2021-02-17商業銀行從事不正當競爭怎么辦
2020-11-08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怎么確定
2021-02-22解除合同單位是否要支付補償金
2020-11-30火災財產損失如何舉證
2020-11-15何為房地產估價
2020-11-20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嗎
2020-11-25聘用制解除合同多久
2021-03-07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20-12-15護士實習期間犯了錯誤誰來承擔
2021-03-15拼車族應該如何購買車險
2021-01-10黑龍江司法鑒定指定保險醫生正確嗎
2020-12-26二手車買保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1-23校方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是什么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