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欠條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算是共同的債務。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同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三、共同債務的范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共同債務的債務就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的來承擔,不管是在婚姻期間還是離婚,那么一般債務都是各自一半的,因此,雙方在協商的時候就要認定好哪些是個人的債務哪些是共同的債務,這樣雙方才能更好的處理。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職后拖欠工資怎么算補償金
2021-02-01婚姻法男的多大能拿證
2021-02-03公證過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2021-01-11公司分立資產變動是否交稅
2020-12-10遵義組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鑒定,開展對棉花、毛絨、繭絲、麻類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1-01-28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有哪些
2021-01-07勞動仲裁能保全公司財產嗎
2021-01-26房產抵押給我之后被別人起訴保全了如何處理
2021-01-26房產抵押貸款辦理條件是什么
2021-02-25交通事故一方賠償不了怎么辦
2021-03-18勞動糾紛一裁終局的情形
2021-03-06保險公司中需要罰款的情況有哪些
2021-02-12飛機航空管制延誤賠償
2020-11-20保險公司未具體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不能免責
2020-12-06車險理賠的程序怎么走
2021-02-19別光知道交錢你的車投的都是什么保險你真的了解嗎
2021-02-03固定資產保險費如何計算
2021-03-25出讓土地的房子要開自建證明嗎
2021-02-22土地互換后征用補償費怎么結算
2020-12-15禁養區的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