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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審理案件前,某些情況下,我們是可以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回避的。但是我國對于申請回避是有一定的規定的。那么,開庭后申請回避是否也可以呢?申請回避的具體條件又有哪些呢?今天,律霸網小編就來給大家具體的說一說,希望小編整理的知識可以為大家答疑解惑。
一、開庭后申請回避是否也可以呢
《民事訴訟法》第46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埋在案件開庭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所以開庭后申請回避是可以的。
二、申請回避
指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有關人員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司法人員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回避。偵查人員在回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回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復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回避也有專門規定。關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回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申請回避”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開庭后申請回避是可以的。如果大家還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律霸網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進行法律知識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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