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構成要件
《合同法》第73條這樣規定的,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條的意思主要是除了債務人的專屬債權外,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由此,《合同法》出臺了解釋(一),解釋(一)第12條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這樣規定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除了這此權利之外,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
因此,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其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代位權構成要件我們歸納起來有4點:
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就不存在代位權。比如:賭博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第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從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極怠工。從法律角度來理解,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這里的意思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債務人就怠于行使。
第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這里的意思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這兩個債權均已到期,有一個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第四、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債務人自身的專屬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因此,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權;否則,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債權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權。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了四個,即上文中小編為大家闡述的內容。說的簡單點,只有在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時,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您關于代位權還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想要了解,小編建議您不妨登陸我們律霸網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他們將針對您的問題為您做出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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